時事熱話
企業策略・可持續發展・商事動態・大中華時事・專題・本港時事・環球時事

粵港澳大灣區共同體:稅務優惠出台 引英才聚大灣區


財政部及稅務總局為大灣區稅務大開綠燈,可見國家對大灣區的建設抱著極高期望。

為吸引港澳台人才赴大灣區工作,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於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台港澳)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予以補貼,且補貼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接受訪問時指,獲得認定的港澳台人才赴廣東工作,便不需要考慮稅率差異,以及不用擔心增加稅務負擔。事實,有效期追溯至今年一月一日生效,至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意味港澳居民的境外所得直到二五年才有可能被徵稅,絕對是在大灣區工作的港人佳音。

國家財政部及稅務總局三月十六日公布《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表示為了支援大灣區建設,廣東省及深圳市當局,會為到大灣區工作的港澳台高端及緊缺人才,補貼內地與香港稅率之間的稅差,有關補貼亦毋須按內地個人所得稅徵稅。財政部表示,國際上和內地對「人才」無統一適用的判定標準,為滿足大灣區的實際需要,會交由廣東省和深圳市自行為可獲豁免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下定義。根據廣東省政府此前發布認定辦法,知名獎項獲得者或高層人才計畫入選者、外籍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創新創業類外籍高層次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專長並為廣東緊缺急需的人才四類人,屬於外籍和港澳台高層次人才,而每類下又有數十個細分領域。

稅務優惠新政推出,明益港澳台人士。

新政的計算

文件又指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補貼辦法,按照廣東、深圳的有關規定執行。這項政策的適用範圍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和肇慶市等大灣區珠三角九市。由於廣東橫琴和深圳前海此前已經給予香港人才稅務優惠,新政策實施後,橫琴和深圳的措施將會廢止。

規定之一是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大陸境內累計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大陸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一百八十三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三十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大陸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一百八十三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三十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規定指出,「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二○一九年起計算。另據規定,個人在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滿二十四小時的,計入大陸境內居住天數;在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二十四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表示,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人才實際的稅負水平明顯降低,對於大灣區廣聚英才將起到積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來大灣區工作。根據通知,相關辦法的執行時間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早在今年兩會召開前夕,中央再推出便利港澳居民內地發展八項措施,其中便包括為境外(包括香港、澳門)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提供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此次,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是對該政策的落實及進一步細化。

「青年創研庫」二月底發表的報告指,逾七成受訪者認為高稅率窒礙他們到當地創業或就業。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單個人的差額可能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通知明確這部分金額免徵個人所得稅。還要留意者是廣東省政府今年「一號文件」中,明確珠三角九市可按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這也意味在省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辦法下,各地可根據產業特點和特殊人才需求,制定各自相關人才的認定細則,自主權下放地級市甚至縣區。接下來,廣東及深圳市或出台外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辦法,對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今年兩會接受南方都市報專訪時透露,根據會後公布的境外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對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市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將採取「先徵稅,後補貼」的方式,由地方政府按內地與境外的稅負差額給予補貼,且對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就有港澳居民擔心個稅修改增加稅負,張曉明指出港澳居民的擔憂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判定標準,即在內地辦理居住證、置業、舉家在內地生活等情況是否會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而需就其境外所得在內地繳稅;二是「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是否比原來法律規定的「滿一年」的標準更為嚴格,導致港澳居民被徵稅的概率增大。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稅法上的「居民個人」,「居民個人」需就其境內和境外所得繳稅。

 

張曉明在稅務優惠出台前,便已透露箇中細節,好讓港人釋除疑慮。

張曉明解畫

張指我們研究並向有關部門瞭解後,認為有關擔憂是不必要的。比如,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判斷標準,不能僅從字面上片面理解「住所」的概念。事實上,港澳居民在內地置業、辦理居住證、家庭和經濟利益的關係如何,對認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無實質影響。只要是港澳永久居民,無內地戶籍,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再比如,關於「一百八十三天」的計算標準,表面上看,「一百八十三天」的調整較原來法律規定的「一年」嚴格,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僅平移了舊法中對境外所得的寬免政策,還將寬免期由五年延長到六年。也就是說,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無需在內地繳稅。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任一年度中,只要有單次離境超過三十天的情況,則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重新計算。三月一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後公布了關於「一百八十三天」的具體判定標準,明確在內地停留不足二十四小時的不計一天,實質上縮小了「一年」和「一百八十三天」的差距;規定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計算,意味港澳居民的境外所得直到二五年才有可能被徵稅。這些規定實際上放寬了所有「無住所個人」境外所得的寬免政策。事實,一如張曉明所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去除港澳台人才擔心稅負加重,大可放心邁步往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

Related Articles